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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(SCR)

為協助客戶遵守2018年3月1日生效之《2018年公司(修訂)條例》(下稱《修訂條例》)香港公司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新規定,我們提供下服務:

  • 編制/更新「重要控制人登記冊」(SCR)文件
  • 提供註冊辦事處
  • 出任公司指定代表

《修訂條例》要求

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(SCR)

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須取得和保存實益擁有權的最新資料,以備存「重要控制人登記冊」,供執法人員查閱。

註冊辦事處

《修訂條例》要求香港公司須以英文或中文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(下稱「登記冊」),當中載有其重要控制人(包括須登記人士及須登記法律實體)的所須詳情。登記冊須備存於公司的註冊辦事處,或在香港的某指明地方。

須登記人士的所需詳情,須於全部詳情獲須登記人士提供或確認後 7 日內記入重要控制人登記冊;而須登記法律實體的每項所需詳情,須在公司得知該項詳情後 7 日內記入登記冊。

指定代表

香港公司須指定一名代表擔任聯絡人,向執法人員提供與登記冊有關的資料和協助。公司的指定代表必須是該公司的股東、董事或僱員,而且必須是居於香港的人士;公司亦可委任會計專業人士、法律專業人士或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為指定代表。指定代表的資料亦須記入重要控制人登記冊。

罰款

如公司沒有遵從規定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,該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在定罪後各被處罰款最高 25,000 元,及另每日各被處罰款 700 元。

有關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新規定,適用於所有根據《公司條例》成立的公司,包括股份有限公司、擔保有限公司及無限公司。凡有股份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,均獲豁免遵守上述規定